为进一步遏制我县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南至建设镇光辉村2组(三溪沟),东至建设镇联河村1组(二公里),西至民建镇西城社区5组(西南区域医药健康研发生产基地),北至劳动镇先锋村1组(劳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两违”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违法占用、转让、交易土地的行为;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建“两违”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已建“两违”行为人必须在30日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未按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三、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煽动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及时查处“两违”行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违规办理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相关镇、村(社区)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的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两违”行为,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
六、严禁国家工作人员隐瞒、纵容、参与“两违”行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两违”建(构)筑物,经属地乡镇核查属实的,按照棚房(含彩钢棚)按50元/平方米、砖木按80元/平方米、砖混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拆除费用补助。
八、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两违”行为,对提供新增在建违法建筑有效线索者,经属地乡镇核查属实,将给予人民币500元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县综合执法局,0833-450355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