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 100 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城区:北至芭蕉溪电站,南至红旗大道东建路口,西至 G348 线水碾坝路口,东至马新路红东路口(示意图详见附件)。
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民建镇张坝社区、民建社区、西城社区、城南社区、光明社区、红旗社区除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除夕至元宵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安全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宣传、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确保燃放安全。
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监督管理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 (马府通〔2025〕 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
2026 年 1 月 28 日





